监管下发《风险提示》,剑指部分支付公司乱涨价问题!
近日据知情人士透露,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提示》,提及近期多家支付公司乱涨价问题,下文为《风险提示》大致内容:
近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擅自调整支付业务收费标准的情况,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第十九条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7 号)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在调整前充分评估调整方案对商户的影响,并与商户进行充分协商,切实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7 号)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 30 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7 号)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